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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拍卖制度化进程中,很长一段时间人民法院未能充分发挥有力地作用,为暗箱操作、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留下了空间。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在司法执行工作中探索出来的一条新路径,旨在构建一种更加规范、公开、透明的司法拍卖新机制,其价值在于提高司法拍卖的成交率,促进司法拍卖的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从而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但由于网络司法拍卖仍有本身的局限性,加之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仍未完善,在具体操作中仍面临着许多新问题。要正确认识网络司法拍卖这一新的现象,最为重要的是需要理清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关系,理清法律关系主体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 对于网络司法拍卖法律关系而言,由于它是一个新事物,如果没有法律制度来建构起这一法律关系,其在社会生活中不可能自发形成。特别是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程序设置、拍卖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更需要首先通过法律加以规定才可能在社会中形成这种现实的法律关系。因此,网络司法拍卖法律关系是一种创设性法律关系,而非调整性法律关系,它需要立法者予以充分论证并加以建构。 网络司法拍卖同普通的拍卖关系不同,在网络司法拍卖法律关系中,由于委托人的“缺位”,使得人民法院似乎既是拍卖人又是委托人,在拍卖的三方关系中同时具有了两方的人格。因此,网络司法拍卖法律关系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就成为研究的重点和难点。特别是就法律责任而言,由于该种新模式尚处于摸索中,相关法律、法规对此鲜有涉及,但若要使网络司法拍卖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法律责任的承担是十分关键的一环。笔者大胆提出了规范人民法院相关义务的一些具体构想,并将网络平台商按其扮演的角色不同而分配了不同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