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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移动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更多民众倾向于通过手机软件选择相对灵活与舒适的公共交通出行方式.网约车应运而生,顺应时代的发展要求,为公众出行提供多样化选择.相对于传统巡游车而言,网约车存在多种出行方式,即网约专车、快车、出租车及顺风车等模式.网约车高效,灵活的特殊性致使选择其出行的人们日益增多,网约车行业快速发展.然而,网约车服务的潜在性问题也逐渐显现,网约车交通事故侵权纠纷频繁发生,其出行安全问题受到各界广泛关注.2016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肯定了网约车运营合法地位,各地区也相继发布关于网约车服务的规定.但是,从立法方面来看,存在法律层级不高,偏于行政化问题;从内容来看,对网约车服务规制更多体现对车辆准人,运营管理等规定,而对网络约车平台责任承担方面涉及很少,导致网络约车平台与参与主体法律关系不清晰、侵权责任难以确定,司法实务中在处理相关侵权纠纷存在很多争议.网约车发展之快,与法律规制存在的不完整性形成一定落差,因此,为保护网约车服务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由网约车服务引起的法律问题亟待解决.本文通过案例研究,文献分析等方法,对网约车交通事故中,关于网络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认定问题进行探讨.首先,从生活实践与法律视角对网约车服务进行界定与介绍,包括网络约车平台运营的主要四种类型,以及对网约车服务规制的法律文件予以梳理.其次,通过司法实务中,对网约车交通事故网络平台侵权责任认定案件进行归纳,发现由于现行立法对网络约车平台责任的规定存在些许不合理之处,未考虑实际网约车运营的多元化模式引起的网约车各方法律关系不同,而导致网约车运营多元化与归责机制单一化矛盾,网络约车平台法律性质不易确定等问题的出现,从而影响对网络约车平台侵权责任的判断.再次,基于理论界关于网络约车平台法律地位,以及网络约车平台参与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存在的主要分歧进行探讨,结合网约车不同业务模式中,网络平台对运营服务的介入程度、支配力度、运行利益等因素进行分析,明确在四种模式下网络平台的法律性质,为研究其侵权责任认定作基础.最后,对网络约车平台侵权认定进行理论层面分析,以我国《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范为基本研究路径,明确网络约车平台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与抗辩事由等内容.结合网约车不同运营模式中各方主体法律关系,以及网络平台法律性质的差异性,对网约车交通事故发生时,区分当受害方为乘客,或受害方为第三人时网络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认定.同时,针对网约车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问题,乘客可以选择其一,以最大限度实现自身权利救济,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