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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一直以来都是司法诉讼中的关键环节,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国际贸易的增多,中国作为世界航运大国,涉及到的海上货物运输纠纷也逐渐增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争议及时解决,海上货物运输诉讼时效制度的重要性越发显著。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为《海商法》)并未明文规定海上货物运输的当事人之间延长诉讼时效的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导致当事人和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产生困惑。正值我国交通运输部启动《海商法》修改之际,是否延长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诉讼时效也成为一个有争议的话题。因此,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价值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结合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的相关规定与相关案例,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对海上货物运输诉讼时效协议延长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以期对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一定参考。除引言与结论以外,正文共包含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主要对海上货物运输诉讼时效进行了概述,具体包括海上货物运输诉讼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的关系,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对其性质的不同认定等。第二部分主要对海上货物运输诉讼时效协议延长的国际立法规定进行立法考察,包括相关国际公约、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规定。第三部分介绍国内关于海上货物运输诉讼时效协议延长的肯定说和否定说。肯定说的主要理由是海上货物运输诉讼时效的协议延长可以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减少诉讼并提高司法效率;否定说的主要理由是协议延长海上货物运输的诉讼时效使当事人怠于行使权利,破坏了其法定性,导致了法律关系的不确定性。第四部分分析了认可协议延长海上货物运输诉讼时效的理由,包括符合国际公约和航运惯例,体现了特别法的特殊性与独立性,符合中国法律的冲突规范和我国司法实践,因此建议我国认可协议延长海上货物运输诉讼时效的效力。但延长的次数与延长的期限均应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