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为解救他人驾车肇事行为的定性 ——以邢某案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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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作为法定的正当化事由之一,在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由于相关法条并未对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作出详尽的解释和规定,因此对紧急避险是否成立在各类案件中会存在不同结论,在“为救人醉驾”这类案例中也是如此。紧急避险制度在生活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指引公民在遭遇紧急状况时知道可以作出怎样的自我救济和对他人法益的适当损害,虽无法兼顾每个人的利益,但也要使损害最小化。因此有必要有针对性地分析在紧急避险制度在实际应用中会遇到的问题,以丰富和完善理论和实践操作水平。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约2万字。引言,主要对研究目的进行介绍,并就研究方法和研究重点加以说明。首先主要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论析紧急避险的基本问题和争议点,其次,研究重点在于紧急避险的正当化依据,避险行为是否过当的界限认定,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以及这些理论在所涉案例中的具体应用。这对于充实我国刑法中的紧急避险理论与此类案件的实践应用都具有现实意义。第一部分,案情基本情况。首先对案情进行大概介绍,弄清人物关系及相应法律事实,其次列明对该案件的不同分歧意见,最后通过分析不同意见归纳总结出如下三处争议焦点:行为人醉酒驾车行为定性,罪过形式以及最后处理结果。第二部分,对相关问题进行法理分析。首先是紧急避险法律性质,在理论上主要分为阻却违法说与阻却责任说,主要对法益衡量说与社会连带义务进行阐释,主张两种观点可以进行结合以弥补相互的不足,再加以避险者责任,以解释紧急避险的正当化依据;其次是紧急避险的限度认定,在理论中主要有轻于说、不超过且必要说,主张避险行为保护的法益必须大于牺牲的法益,且手段是必要的才属于必要限度;最后是避险过当及其罪过形式,阐释避险过当的性质及处罚规定,以及行为人对于避险过当结果可能存在的主观罪过形式,包含过失与间接故意。第三部分,对案情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结合相关的紧急避险基础理论,对行为人实施的两个避险行为,即夺车行为和醉酒驾驶行为进行评价,认为夺车行为在必要限度内,成立紧急避险,而醉酒驾驶行为造成了比保护法益更优越的第三人人身、生命法益的重大损害,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成立避险过当;行为人对该危害结果的主观心态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同时由于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主要不在于行为人,而在于加害人的追赶行为,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事情的控制力显著下降,但鉴于行为人实施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远超出欲保护的法益,具有一定的应受刑罚处罚性,因此对行为人应当减轻处罚,以体现公平公正的处理原则。第四部分,研究启示。总结紧急避险基础理论与如何实践应用,重点在于如何判断是否是避险行为,以及判断该避险行为是否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希望能为类似的其他案件提供可资借鉴的分析和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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