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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网络时代的到来,作品的创作环境和传播方式都出现了巨大改变。对作品海量使用的需求、孤儿作品的保护等都使得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经历着意料之外的冲击。北欧国家创造性地提出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有益借鉴。面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步晚、发展慢的现状,立法机关主动修法,提出在我国引入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但却引起了社会的轩然大波。很大原因在于立法者只是单纯引入法律条文,而忽略了其背后的正当性和以何种方式实现在我国的本土化。本文从历史学、经济学和法理学角度分析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正当性,在探寻各国已有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状提出对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本土化构建建议。本文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概述,主要从这一制度的历史发展脉络出发,对其概念和性质进行分析。第二部分是对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正当性探析,从法理学的利益平衡理论和法价值理论以及经济学的成本效益理论和垄断理论进行了正面论证,并认为即使在当前数字化时代下,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存在并无正当性瑕疵。第三部分是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对其主体、适用领域和特殊规定等进行分析,为文章最后一部分的讨论提供参考样本。第四部分是《著作权法》修改与我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构建,从《著作权法》的修改草案出发,对我国现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进行反思,剖析构建面临的障碍,提出要在法定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和社会受益的原则指导下,从适用领域、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的基本要求、非会员权利人的作品管理和纠纷解决四方面实现我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