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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主文和判决理由中被法院确认的事实都是已决事实,但是大陆法系认为判决主文中对诉讼请求的确认事项不具有预决效力,因为这是既判力所及的客观范围,故而本文严格承袭大陆法系的观点,将重点放在讨论判决理由中的已决事项的效力。尽管该问题经由众多学者已进行了讨论与分析,但是我国现行立法对已决事项的效力认定,根本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良好可行的指引,于是笔者通过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和案例调查,立足于国内的立法现状和学术界的争议,并综合借鉴相关域外制度,以此来展开对判决理由中已决事项的效力研究,特别是对事实证明效概念的提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何适用该效力,以及民事检察监督程序中的效力认定这三个创新点,以期能够对以往的研究有些许突破。本文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判决理由中已决事项的效力认定之现状。该部分主要对我国现行立法作一个梳理,从学术界所存的争议以及司法实务操作中出现的难题来对已决事项的效力作一个简单的介绍,并以案例的形式引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第二部分,域外判决理由中已决事项效力认定之制度经验。该部分从英美法系的争点排除规则,大陆法系的既判力理论研究,以及苏俄法上预决的事实这三个不同的视角来剖析域外相关制度,并且分析了将域外制度移植到我国的利弊及其可行性。第三部分,回归到判决理由中已决事项的效力本质的探寻,首先介绍已决事项效力赖以依存的法理基础,以此来进一步探寻其本质,并非是已有的司法认知说,或者免证效力说,而应当是事实证明效。第四部分,对我国判决理由中已决事项效力认定的完善。笔者先从宏观上建立判决理由中已决事项之效力认定的程序规则,再从微观上将其置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及检察监督程序中进行类型化分析,力图从宏观微观两个层面对该理论研究提出全面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