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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十分必要,职务犯罪案件从立案阶段、监察调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都需要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去进行具体的衔接。在程序衔接过程中势必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这对实现两法程序顺畅衔接不利,有碍监察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推入。现有的研究表明要有效实现监察制度改革的成果,就必须要解决职务犯罪案件在各个阶段程序中存在的两法程序衔接的问题,从而为反腐工作的改革成果保驾护航。对监察体制改革中的监察权与检察权进行分析,了解改革后监察权的法律定位以及检察权的变迁,以此来奠定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主要衔接过程的理论基础。明确改革后国家机构由“一府两院”变为“一府一委两院”,法律给予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监察权与检察权同等的法律地位。明确宪法给予监察机关对国家公职人员公权力的监督职权,转隶原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管辖权。在中国现有国情之下,权力反腐以及人权保障原则和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的要求必须实现监察调查程序与司法程序有效的相互沟通和合作。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对职能管辖、强制性措施、移送审查起诉、证据适用四个方面进行梳理,明确在改革的进程中立法方面作出的变化以及对衔接工作确立的依据。举例“郭海”案、另以山东省、湖南宁远县、福建厦门等多地区为实践对象,整理监察制度运行以来在衔接方面出现的问题以及作出的创新设置。在坚持监察体制改革有效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两法程序在衔接过程中存在的立案程序缺失、检察机关介入困难、缺乏专门衔接部门、证据适用规则不一致、办案机构设置方面等一系列的问题,并且立足刑事诉讼的学科本位提出相应的解决机制,主张设置独立的立案程序,设置监察案件的分流立案流程。分析检察机关及律师第三方的介入机制,完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工作范围和方法。通过增设专门的衔接部门以及统一证据的适用规则来畅通审查起诉阶段的衔接工作。主张建立智能化的管理平台和对办案人员专业性的培养机制来完善两法程序在硬件方面的配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