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取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研究

来源 :内蒙古大学 | 被引量 : 3次 | 上传用户:wyc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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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包括水资源所有权和水资源使用权,在我国制度框架内水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流通转让,但以水资源利用为目的的取水权则可以转让。取水权是水资源使用中最核心的权利,以水资源为客体。水资源的经济利益功能和可支配性决定了取水权的私权属性,确切的说是一种财产权。取水权以水资源的使用收益为权利内容,可以被权利人排他性支配,所以取水权是财产权中的物权,具体而言是一种用益物权,可以在主体间进行流通转让。因此取水权转让是一种私权的转让,即取水权从权利人转移到另一个主体的过程。取水权转让的前提和核心是要明确转让的范围。并非所有取水权都可以转让,而是受到取水权用途、取得方式等诸多限制。只有许可获得取水许可证的经济用途取水权才可以进行转让。同时我们应扩大可转让取水权的范围,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取水权的全部转让。除此之外我们还应明确不同位阶取水权之间转让的限制。水资源不仅是一种私人物品,更是一种公共物品。水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以水资源为客体的取水权转让应受到一定的政府规制。但本质上取水权转让是一种私权转让。因此政府应该只从宏观上引导和监督取水权的转让,而转让的微观环节应交由市场调节。要以民法的思维解读和构建取水权转让制度。取水权转让协议属于债权合同,其订立与效力等规则应当使用合同法总则,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则应使用买卖合同规则。同时取水权转让作为一种用益物权的转移,属于物权变动范畴,应当遵循物权变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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