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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的中止问题由于涉及到共犯理论和中止犯的相关理论,解决起来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刑法关于中止犯有明确的规定,必须具备“有效性”或者“彻底性”的条件。在单独犯罪的场合,这是比较好认定的,只要行为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即可,然而归结到共同犯罪的场合,共犯要想成立犯罪中止就没有那么简单,那么共犯要想成立犯罪中止应该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呢?本文通过介绍中止犯的立法理由,认为中止犯之所以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因为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为减少,反映到人身危险性也大大降低;从客观方面来看,行为人通过自己的后续行为使得先前行为危害性大大降低或者不再具有现实危险性。而刑法之所以规定要成立中止犯必须满足结果没有发生这一要件,盖由于一体论的刑罚理论,而且是报应限制功利的刑罚一体论,根据这一理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最终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自然要对这一结果承担责任,自无成立中止犯的余地。本文认为共犯中止也是中止犯,必须满足中止犯“有效性”的相关规定,只是由于共同犯罪本身的特殊性,行为人只是消极地停止自己的实行行为仍然无法满足“有效性”的相关要求。本文在简单介绍共同犯罪一般理论的基础上,认为在实施共同犯罪之前,各共犯人必须先形成共同犯罪意志,这种共同犯罪意志使每一个共犯主观上失去犯罪的孤立感和不安全感,相互强化犯罪心理,在客观上各共犯均围绕着同一目标而实施共同犯罪行为,共同对危害结果的产生起“原因力”作用。正是由于这点,本文认为共同犯罪之所以要实行“部分犯罪全体负责”的原则就在于共犯之间的这种意思联络,将其他共犯的行为视为自己的行为。部分共犯主动停止自己的行为,可以认为其已经通过“默示”的方式切断了与其他共犯后续行为之间的心理联系,其后就“不再将其他共犯的行为视为自己的行为”。然而,在实施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已经与其他共犯的行为结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共同形成对共同犯罪结果的“原因力”,部分共犯仅仅消极地停止自己的行为仍然无法满足中止犯“有效性”相关要求,必须有效地切断先前行为已经造成的“原因力”,有效地从共同犯罪中解除出去,进而用如何有效地从共同犯罪中解决出去来代替共犯中止“有效性”的讨论。在介绍完共犯中止的一般理论以后,本文将共犯分为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分别展开其中止问题的讨论。最后,本文将作一简要总结,对本文观点存在的瑕疵作一简要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