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整个社会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大变革时期,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处于转型期。作为中国传统封闭性的农村社会也不由自主的卷入这一进程中,多元化的社会中各种矛盾利益冲突逐渐显化,农民的权利意识和权利诉求日益强烈。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特征是农村群体性纠纷日益增多。本文基于的农村调研所收集群体性纠纷个案,尝试从群体性纠纷解决为基点,运用法社会学方法分析问题,借助韦伯的类型学方法结合收集的个案将农村群体性纠纷解决方式机制化,抽象出私力救济型、政府主导型和集团诉讼型三种机制,然后对每一个类型都结合个案展开引出对问题的分析,揭示类型背后的形成机理、适用限度及发展趋势,最后对农村群体性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作一个简要总结。本文对私力救济的“无奈”进行分析。农村群体性纠纷中的权利界定具有模糊性和非理性,法律对此显得无能而尴尬。作为公力救济的法律“失效”以及政府的缺位、错位让私力救济变得正当化。私力救济具有缺乏公正性、确定性与可控性等缺陷,其限度也不明晰。本文重点分析政府主导型解决机制,从成因上看主要有四个关键因素:一是招商引资下的政府利益驱动;二是压力型体制下的目标考核机制;三是全能型政府的路径依赖;四是可替代的解决机制条件缺失。政府主导型解决机制的合理性在于政府主导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政府强大的解决纠纷的能力;其不利后果在于纠纷解决的公正性难以保障,并降低规则保护权益的可预见性和确定性。同时本文认为应从三个方面降低它的不利后果,分别是:农民群体性利益表达途径的完善;政府目标考核机制的调整;乡镇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本文还对集团型讼型解决机制进行了分析,认为基于涉法案件的日常解决途径和“迎法下乡”法律文化的驱动,使得集团型诉讼成为一个可能选择,然而由于司法权的有限性与诉求多元化的冲突;审理程序复杂性、对抗性与群体性纠纷动态性的矛盾公平、正义的司法价值与当地经济大局的对抗这三大原因,导致司法介入农村群体性纠纷存在困境,这也是是司法的限度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