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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收益权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我国开展的如火如荼,尤其是从以公共事业及传统服务收费权为主的基础资产,扩展至物业服务收益权、公园景区收益权、学费收益权、棚户或保障房收益权等,这对于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盘活企业资本,提供了更为方便、灵活的选择。但是,从我国现阶段的法律规定来看,何为资产证券化中的收益权却未有界定,收益权是否符合我国现行《合同法》等关于转让的规定,我国关于资产证券化中真实出售的认定标准到底为何,以及我国分行管制、分业经营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体系能否保障破产隔离的完全实现都值得探讨。因此,本文从收益权资产证券化的三个核心问题入手,也就是收益权的转让、真实出售以及破产隔离,探讨我国收益权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第一部分以作为基础资产的收益权的相关概念为基础,明确可以作为资产证券化中收益权的要求,通过总结和分析目前关于收益权性质认定的相关学说,阐释将收益权认定为将来债权的合理性;并在第二部分从将来债权进一步分析收益权作为将来债权的可让与性、债权转让生效的时间等,探究其是否满足资产证券化中“真实出售”这一前提,并提出我国在确认收益权让与及其生效时间方面的立法需求。进而在第三部分牵引出关于真实出售的认定标准及我国实践中如何、进行认定。资产证券化中“真实出售”的目的就在于实现破产隔离的效果,使得基础资产脱离于原始权益人,或者说是将基础资产的控制权转让给SPV。而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中的专项资产支持计划受制于“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使得SPV的主体地位不清,需要在法律层面上对SPV的法律地位予以明晰。同时,转让的价格是否公允,转让各方当事人的法律主体地位,转让过程中的对于资产信用、信用风险是否设定了追索权,是否设定了原始权益人的对于基础资产的回购权均对能否实现破产隔离的效果具有重要影响。所以,建立一套统一的综合考量制度就显得必不可少。最后,本文的第四部分概述了实现破产隔离机制的常规操作,分析我国引进双层SPV架构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实现破产隔离,而非解决基础资产的认定问题。并提出在《破产法》中增设破产隔离制度,以期解决因分业管制而使得《破产法》与企业资产证券化中破产隔离制度无法很好的衔接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