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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进步,工作生活中不确定因素的增多,人们越来越能意识到保险的重要性,纷纷利用保险制度将个人生活中所遭遇的不安全感、不确定感,分散消化于共同团体之中。但是仅购买高额保险就足以让当事人无后顾之忧吗?答案是否定的,对于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其亲人买了的人寿保险,当理赔条件发生之时,纵使保险公司按时保量地给付了保险金,这份保险理赔金却往往不能使其完全享受应得的保险利益,不仅如此,还可能造成诸如家庭纠纷、亲朋反目等社会问题。这样看来,人寿保险的确可以使得遭受不幸的家庭获得经济上的补偿,但是这种补偿能否按照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当初的意愿保障受益人的权益,人寿保险就不能保证了。保险与信托相互融合产生的保信产品-人寿保险信托,就可以解决上述问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笔者开始试探性地研究人寿保险信托制度,并在阅读了大量文献,参考资料的前提下,完成了该论文-《论现阶段我国人寿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文章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研讨了现阶段下我国人寿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以总结性与概括性地写这一段的内容)一.人寿保险信托制度人寿保险信托,也称保险金信托,是一项结合保险与信托的金融信托服务产品.笔者从信托的基本概念和内涵入手,介绍了人寿保险信托制度产生的背景,人寿保险信托的定义,分类以及意义,为本文接下来的内容奠定了理论基础。人寿保险可分为两类,个人人寿保险(也叫普通人寿保险)和商业人寿保险,相应的,人寿保险信托也分为个人人寿保险信托和商业人寿保险信托两类。在个人人寿保险信托中,由于投保寿险的是单个人,因此成立信托关系的也是个人,接受信托利益者是被保险人(即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的遗属。这种信托关系的成立以个人为委托人,其信托的效用无非是为了个人家庭,因此属于个人信托的一种。在商业人寿保险信托中,投保寿险的是团体,成立信托关系、接受信托利益的也是此团体。这种信托关系的成立并非为某一个家庭的私利,而是为商业上公共的利益,因此属于团体信托的一种。二人寿保险信托与投资连接型保险的区别人寿保险信托与投资连接型保险都兼备保险与投资功能。但是,它们又是两种不同的产品。认清人寿保险信托与投资连接型保险的区别有利于投资者善加利用人寿保险信托,并按照投资者的意愿不折不扣地为自己及亲人提供理财帮助。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的合理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改善我国资本市场环境的作用。三其他国家及地区人寿保险信托业的发展在西方发达国家,人寿保险信托蓬勃发展,不断衍生出多种富有个性化的金融产品,这与其发达的保险业密切相关。我国台湾地区的人寿保险信托业务也在不断的发展壮大。但我国内地的保险业起步较晚,尚处于发展阶段,而信托业更是处于萌芽阶段,不为社会大众所广泛了解。人寿保险信托制度在我国能否顺利发展,在理论上与实践中仍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了解其他国家及地区人寿保险信托业的发展模式无疑有利于寻找到一条适合我国人寿保险信托制度的道路。因此笔者重点介绍了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人寿保险信托业的发展现状。四我国人寿保险信托业的发展本部分是该论文的重点。在现阶段下,加强信托保险的互动发展是中国信托业、保险业发展的现实需要,是我国居民个人理财的需要,也是我国金融机构同国外企业竞争的需要,这无疑使得在现阶段下发展人寿保险信托制度成为必要。而信托业和保险业天生存在着的优势互补、互动发展的关系,外部环境以及内部条件的初步具备,保证了在我国建立人寿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在我国发展人寿保险信托制度,首先要有一个合理合法的合同样本,因此笔者根据查阅的资料和自己对人寿保险信托制度的理解,设计出一个人寿保险信托的合同范本。由于信托制度的优势,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同时涉足金融市场和产业市场,组合运用多个金融工具。所以,开展信托业务面临的风险更为复杂化、多样化。因此,信托公司在开展人寿保险信托业务时,要特别重视信托风险的管理,建立严格的风险内控机制和灵活对应机制。同时,人寿保险信托业务的开展,必然需要保险公司全方位的联动与配合,包括保险公司强大的精算实力和宝贵经验。因此,应以人寿保险信托为切入点,加快推进与保险公司实现战略合作的进程,进一步实现信保合作。考虑到类似台湾地区现实推行人寿保险信托制度的困难,很大程度上在于他益信托的课税障碍无法排除,那么税收因素也很有可能成为影响我国人寿保险信托制度推进的重要因素之一。笔者在借鉴国内外人寿保险信托征税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了针对发展我国人寿保险信托制度的税收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