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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公务员管理方面的专门性法律,取代了实施多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了,这标志着公务员管理在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的道路上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众所周知,现代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依靠政府的有效管理,政府作为一个拟制的法律主体,本身并不具有意志能力和行为能力,其意志的表达和政策的执行归根到底依靠其微观成员——公务员来完成,公务员是国家的具体管理者,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基本要素。作为国家的管理者,公务员拥有法律赋予的强大公权力以行使管理职能,同时作为一个职业群体,公务员亦应当拥有相应的法定权利以保障其职权的有效行使、保护其自身利益不受侵害。然而在我国当前的立法和普通民众的传统观念之中,往往更多地关注公务员的义务,忽视了公务员的权利和对其权利的救济保障,形成了一种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失衡状态,有悖于当代人权观念在公务员人群中的合理延伸,因此本文关注的焦点便放在对公务员权利进行有效救济的制度层面上来。公务员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公务员在执行国家公务或具有公务员身份期间为实现其法定利益而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相应地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具有八种权利,涵盖了政治权利、物质经济保障权利和文化教育等权利,为保障公务员合法利益的实现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本文第一部分同时对公务员权利救济的涵义、功能进行了详细分析,公务员权利救济是一种事后的补偿性公力补救手段,可分为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种途径。其作为各国行政立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最主要的作用在于维护和保障公务员的法定权利,同时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有利于对公务员进行激励,提高行政工作效率,也有利于遏制行政内部腐败,监督内部行政权力的行使,从而可以规范内部行政行为,构建和谐工作氛围,提升政府形象。究其本质,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功能在于其对建设和谐社会、推进政治民主化、法治化进程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第二部分以美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为研究对象,首先对其相关制度的内容进行简要论述。这几个国家作为行政立法的先行国家,积累了丰富的法律理论和实践经验,值得我们进行深入探究。本文从它们公务员权利救济的救济途径、机构设置和制度设计等几个方面入手,分别进行归纳,总结出这些国家相关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所在,从而提炼出理想状态下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应当具备的因素和特征,作为对我国相关制度进行完善的理论指引。通过对比遴选,同时摒弃政治背景、经济状况和文化环境的干扰,本文认为理想状态下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应具备这样的特征,即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必须由法律法规进行明确具体规范,注重救济的程序性规定,行政救济方式应当优先适用,司法救济方式作为权威救济途径进行最终保障,两者涉及范围合理,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同时应设置专门的公务员权利救济机关,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只有这样的制度形态,才能使公务员权利得到完善的救济。接下来的第三部分首先阐述了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设计的社会思想背景和立法理论背景。社会思想背景包括隐性的思想因素即两千多年封建历史遗传下来的官本位思想和显性的思想因素即中国共产党继承和发扬的“人民公仆”理论。在立法理论背景方面,从根源来讲,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之所以呈现当前的状态是基于内部行政行为理论,其观点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初始形态之间存在有意无意的契合。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从上世纪六十年代发端直到2006年的公务员法颁布实施,经历了四十多年的演变,逐步积累了一系列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成了包括复核、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仲裁等一系列具体手段的行政救济途径,构建了基本完整的行政救济方式。然而我国现行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和不足,最大的问题在于公务员权利救济途径单一,司法救济方式缺失。同时相关法律法规混杂,没有统一立法。再者公务员权利救济受理机关复杂且地位不独立,难以达到权利救济的满意效果,公务员权利救济缺乏科学而具体的程序性规定,不利于实现程序正义。这些都制约着对公务员权利进行科学合理的救济,不利于政治民主化、法治化的实现。因此文章以现行制度为基础,以前文总结的理想制度形态为参照,提出相对合理的改进建议,建议更新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理论依据,同时修正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制度设计,确认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途径,对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进行系统立法,改革公务员权利行政救济机关,赋予其独立地位,通过现实可行的制度设想,以期为学术探讨、制度修正和政治民主进程的推进提供一些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