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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是伴随工业化的一般历史过程。在中国,由于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等特殊条件的存在,这一过程表现为农民工现象。数量庞大(约2.6亿)的农民工,既像农民、又像工人,但又不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拥有市民身份的工人。在农村,他们作为农民,受到城乡二元体制带来的土地、劳动力、资源、人才、资金等方面新的“剪刀差”的盘剥,农业收入入不敷出,处于事实上的破产状态;来到城市,他们在经济上、政治上、社会上的市民地位得不到保障,公民权不充分,不能享受城镇居民在就业、住房、社会保障以及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同等待遇,限制着他们在城市定居和生活。这种情况下,处于“破产状态”的农民,不得不以廉价的工资受雇于国有资本、私人资本和国际资本,而劳动产品又有相当大的比例廉价地卖给发达国家消费。因此,农民工承受着国有资本和私人资本以及国际资本的多重剥削,使他们的被剥夺感、被歧视感最为深重,形成了最为骚动不安、变数最多、危机四伏的群体。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农民工劳动合作社的构想。在重重阻挠下,农民依然不屈不挠地用自己独有的方式,迈开了前行的步伐。但是,作为当前中国经济矛盾体系中诸多矛盾之一的农民工问题,异常复杂难解,而国家现有的农民工工作政策体系却很难快速凑效,对中国改革开放事业和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基于以上认识,必须在健全完善农民工工作政策体系的同时,从改善农民工弱势地位出发,展开农民工权利的经济制度研究,提出新的问题解决方法和架构,以减少和避免中国城市化过程中的动荡和阵痛,并以此探索新时期社会主义工业化、城市化新路径。本文在汲取经典作家合作思想营养的基础上,在刘永佶教授劳动主义理论体系的框架内,提出了农民工劳动合作社构想,通过接纳劳动价值论,对劳动力商品及其所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对现时期中国经济矛盾的分析,对农民权利理论的探讨,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理论和合作社理论的归纳梳理,运用矛盾分析法,采取文献研究和数据综合相结合、理论分析和实地调查相结合、比较分析与归纳总结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研究相结合的方法,论证了农民工劳动合作社作为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桥梁和纽带的前瞻性和科学性。本文首先阐述了农民工素质技能低下及其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是与农民工个体性就业相互强化的,是其形成的主观条件;而农民工的公民经济社会政治权利得不到体现,则削弱了农民工自主联合就业的能力,是其形成的社会条件。可以说,这两者既是农民工个体性就业形成的外部因素,又是其引致的后果。农民工个体性就业和组织化程度偏低的现状,又使农民工在与政府、用人单位、职业培训机构、劳动中介机构以及媒体等社会集团的互动中处于被动地位,居于矛盾的次要方面,以至于这一中国最大的产业工人群体几乎处于“集体失语”状态。这既是农民工问题产生的根源,又是农民工问题复杂难解的原因。总之,农民工问题复杂难解,在于农民工个体性就业和组织化程度偏低,在于农民工没有掌控自身劳动力所有权派生并集合的占有权,在于没有形成对雇主或者说劳动力使用者的制约。然而,现有的农民工通过“包工头”、农民工“劳务派遣公司”、“劳务中介公司”等机构“组织化”就业,以及农民工工会和自组织,都不能承担起农民工组织化就业的重任。正是针对当前农民工问题的特点和个体性就业的弊端,本文提出了农民工劳动合作社的构想——农民工以个人劳动力所有权派生并集合的占有权为依托的自主联合就业组织,并进行了论证。农民工劳动合作社是农民工劳动力的联合,联合后通过合作制特有的民主制度,使农民工牢牢掌控自身劳动力的集合占有权,并对让渡的使用权形成制约,改变农民工与雇主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获得同其他社会群体对话的平等资格,从而满足自身经济、社会及文教方面的需求,芜杂的农民工问题将得到基本解决。在农民工劳动合作社里,农民工的个体就业形式将转变成自主联合就业形式,创新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新形式,将改善用人单位的用工环境,提升职业教育的质量,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协调发展。从理论上看,它将有利于摸索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过程中的农民转移就业途径,有利于解决当前很多国家面临的城市化困境,开启中国特色农民非农化和城市化的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