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胶公司与嘉兴银行保证合同纠纷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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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刑事诈骗犯罪的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是一种刑民交叉案件,而主合同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对该类案件的定纷止争起着重要作用。天胶公司与嘉兴银行保证合同纠纷案是关于在债务人被判处贷款诈骗罪后,债权人嘉兴银行与保证人天胶公司的保证合同纠纷,本案的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主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从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效力问题以及嘉兴银行是否应返还天胶公司的代偿款三个方面。主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应分为两种情形来具体认定。在债权人涉嫌诈骗类犯罪的情形中,债权人通常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若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放贷过程中有明显过错或者违规放贷,借款合同当然无效;在债务人涉嫌诈骗类犯罪的情形中,虽然借款合同的效力判定不一,但最高法确立了民事借款合同有效的裁判规则。在本案中,《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而是以欺诈行为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可撤销合同,债权人嘉兴银行未行使撤销权,主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对于从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效力问题,首先应判定嘉兴银行与天胶公司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独立担保条款第12.2条的效力。独立担保只适用于涉外商事贸易领域,不能在国内民商事贸易活动领域适用,因此该独立担保条款无效。本案中,案件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第12.2条为无效条款,那对《最高额保证合同》效力的认定仍适用从属性规则。按担保合同从属性规则,主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有效,《最高额保证合同》也应有效。对于嘉兴银行是否应返还天胶公司的代偿款问题,应结合对《担保法》第五条的理解予以判定。天胶公司并不具有免责事由,应承担担保责任,嘉兴银行无需退还天胶公司已给付的全部代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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