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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回购请求权,是在“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下,为防止控股股东滥用控股权损害小股东利益而赋予小股东的公平退出权。该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我国在2005年新修订《公司法》时引进该制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像股份公司那样,当公司出现不符合股东预期事由的时候可以“用脚投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免受损害,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正好弥补了《公司法》制度设计的不足。但现有的制度设计只是一个框架,不管是实体还是程序都比较模糊和概括,实有进一步优化的必要。文章运用规范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经济分析等方法对相关理论进行初步阐述,在参考其他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该制度的具体化提出了立法建议,除去引言和结语,总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回购请求权产生的背景、内涵及立法目的。股份回购请求权是在“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下,应保护小股东的利益需求而产生的。最早出现在美国,又叫“股东股份价值评估制度”、“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股东的退出权制度”、也叫估价权或异议估价权。关于其立法目的,文章从历史解释和法理解释两个方面阐述。第二部分,主要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世界各国和不同地区的立法例,外国以分析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和普通法系美国的立法例为主,然后分析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最后分析我国大陆地区立法例,结合前面的分析,指出我国目前立法存在的缺陷和需要改进的地方。第三部分,在总结前文分析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回购请求权提出优化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革新立法思想、补充完善原因事实、区分股东范围、细化程序规定、构建司法估价制度、分情况处理回购股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