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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长期以来,广东的地方立法尤其是经济立法一直扮演着“试验田”、“探索地”、“先行者”的角色,在法律制度的构建和立法方式的创新等方面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摸索、积累和形成了很多具有特色的“广东经验”。
本文在回顾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经济立法发展进程和总结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分析了广东经济立法的发展道路和特点,并对广东经济立法现存的问题进行了反思。同时,在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大背景下,对广东经济立法实现改革与创新的路径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在此过程中采用了历史分析、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
本文的结构分为三章,第一章以改革开放三十年为时间维度,着重从四个方面回顾与总结广东经济立法具有特色和代表性的经验和做法。本章写作的目的,是想通过对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经济立法进程的回顾,尝试着探讨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经济法制建设的宏伟蓝图中,作为改革开放前沿阵地的广东究竟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探索了什么样的道路,创造了什么样的经验,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
第二章主要是对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的经济立法进行总结和反思。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阐述广东经济立法的发展道路及其特点,探讨了包括广东经济立法在内的中国的经济立法,整体上具有强制性制度变迁和变法模式的特点,并对广东经济立法在发展过程中所体现出的“国家主导”与“政策先行”“双轨制立法”与“试验立法角色的担当”“阶段特征”与“渐进发展”的特点进行了分析;第二节在对广东经济立法的发展道路和特点进行分析总结的基础上,对广东经济立法存在的问题作进一步的反思和总结。
第三章主要以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为视角,进一步探讨广东的经济立法在新时期新形势下的改革与创新问题,即广东经济立法的改革与创新有什么样的现实路径可供选择。笔者认为,广东的经济立法要实现改革与创新,总的原则是要立足广东实际,紧紧围绕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现实需要,并结合地方立法工作的科学规律来进行。换言之,广东的经济立法要实现改革与创新,应当将为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提供法制保障与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有机统一起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找到实现广东经济立法改革与创新的现实路径。为此,此章分三节从三个方面对广东经济立法的改革与创新问题进行了探讨和论述。第一节主要探讨如何科学全面地确定新时期广东经济立法的重点,即新时期广东经济立法应重点关注的领域和对象;第二节主要探讨如何实现立法机制制度和方式方法的改革与创新,来推进广东地方立法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第三节是针对近些年来,特别是《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颁布实施以来,广东在区域协调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区域合作的过程中出现的地方区际协议,并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对比研究欧盟和美国的有关经验和做法。在此基础上,探讨中国地方区际协议的性质、法律效力和合法性,并进一步探讨将地方区际协议纳入法制化轨道的可能性,尤其是进一步探讨了如何为加强区域协调发展和深化区域合作提供法制保障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和探讨,本身是具有一定的前赡性的,笔者认为,这可能会成为未来广东经济立法改革、创新与发展中要重点予以关注、研究的领域和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