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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保护是公司法的一大主题,同时也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小股东保护的制度和方式很多,主要分为法律方式和市场方式,前者又有事前保护和事后救济之分。在小股东保护的事后救济手段中,各国公司法都发展出了不同的途径,其中为各国所普遍采用的是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统称股东诉讼。然而,在各国法制中,都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即能否对股东所受反射损失进行直接的赔偿。反射损失是指公司因遭受他人侵犯而生的损失在股东层面的反射,即表现为股东所持股份价值的减损。基于公司基本原则即正当原告原则,同时也因为股东代表诉讼可以在大部分情形中解决反射损失的问题,故各国传统上都不支持股东对这类损失具有赔偿请求权,即没有建立相应的反射损失赔偿制度。但是英国公司法在发展中在一定程度上接纳了股东的这种请求权,通过对不公平损害救济制度的发展建立了反射损失赔偿制度,从而使得英国法对于小股东的保护更加周全。本文拟对小股东保护制度中的反射损失赔偿制度进行介绍,包括什么是反射损失,应否对此进行赔偿以及如何赔偿。本文将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讨论,介绍英国建立的反射损失赔偿制度和德国坚持不对反射损失予以赔偿的态度,并对这两个国家不同立法取向进行分析总结,最终探寻该问题在中国法上的解决之道。故本文在结构上的安排为:第一章首先对反射损失的概念进行介绍,并将此概念同股东直接诉讼所保护的利益进行比较。第二章介绍英国法对反射损失的态度变化。包括“无反射损失原则”及英国法坚持此原则的原因分析;英国建立的反射损失赔偿制度介绍(主要有该制度的法律渊源、制度内容如制度的适用条件和反射损失的补救措施和制度特点等)和制度建立的原因分析;对英国反射损失赔偿制度的评价等。第三章介绍德国法禁止反射损失赔偿的态度以及原因。第四章则在前两章的基础上对在中国法上建立反射损失赔偿制度的构想提出建议。在梳理我国现行小股东保护制度之后,文章将从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两方面证成我国应当建立该制度,最后提出可能的制度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