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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已经出现的医患关系紧张局面,在进入21世纪之后更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自建国后的法律大发展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20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初,法律体系得以建立完善,规范医疗行为的法律相继出台,并不断得到修正改进,例如《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但医患关系在越加完备的法律的调整下,不仅没有得到缓解,反而更加紧张。尤其在近些年媒体曝光力度加大及人们维权意识增强的背景下,立法者、执法者及司法者乃至整个社会都对此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和重视。《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是三个双轨制构成的二元化医疗损害救济体制,颁布之后,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则成为“一元化与三类型”的医疗损害责任救济体制。三个双轨制的内容之一就是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的双轨制,医疗事故责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数额较低,医疗过错责任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数额较高。这反映了我国立法混乱,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现实状况。虽然《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改变了这一状况,但我国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依然存在某些问题。本文试图立足于医疗损害赔偿相关立法、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之上,探索完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有效方法。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概述,包括医疗损害赔偿的概念、特点、功能与历史概况。第二部分将简要介绍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医疗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数额、抗辩事由等五个方面进行探讨。第三部分将从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发,介绍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在实务中的基本情况,并深入挖掘与分析目前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医疗损害赔偿归根到底属于实务问题,因此法律的漏洞应当从实务中寻找。笔者通过案例分析,总结出目前我国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主要出在赔偿的原则、主体、抗辩事由、范围以及责任分担机制的欠缺等几个方面。第四部分是本文最重要的部分,主要是对完善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思考与建议,包括对理论的讨论和对实务的研究。针对在第三部分中指出的问题,该部分一一给予了思考与解答。主要包括对赔偿原则的重新审视,对权利主体的补充、对抗辩事由的完善,对赔偿范围的确定以及建立责任分担机制的必要性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