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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计算是基于网络技术上的又一次信息技术变革,它的运用在近年来得到飞速发展,尤其是在信息传播与存储上,云计算服务已成为传播作品的重要途径。它一方面使用户随时随地分享作品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也使得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危害性更为严重。云计算服务过程中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层出不穷,而云计算的虚拟性、易扩展性使得确定直接侵权的责任主体变的极为困难,所以当侵权事件发生后,云计算服务者便首当其冲,对其责任的认定既是司法实践重点处理的对象,也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研究的新热点。本文首先通过分析云计算技术的特点及其不同的服务类型,总结出各种服务模式下不同的侵权类型、云计算服务提供者的不同地位以及云计算服务者承担的不同责任。然后通过解读有关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领域的法律条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的规定,并结合云计算技术与网络技术的异同,具体分析不同类型的云计算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通过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分析云计算服务提供者著作权责任的认定标准,并进一步分析在云计算环境下“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原则以及“避风港原则”作为抗辩事由的适用问题。在责任承担上,不同类型的云计算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方式也有差异,在软件即服务中,服务者需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在其他服务模式中,则需承担间接责任。除此之外,“避风港原则”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作为云计算服务提供者的免责事由。最后,本文论述了如何利用现有的著作权相关法律体系规制云计算中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并就如何完善云计算领域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方面的法律,提出一些建议。通过以上探讨,本文试图通过分析云计算服务提供者在责任认定、责任承担以及责任规制上的新特点,能够为云计算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