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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行为进行社会管理。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行政行为存在领域在不断的进行扩展,影响也日益广泛,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会出现行政行为的身影,但囿于传统行政法律关系二元模式的影响,行政机关进行社会管理所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参与主体仅限于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被实施对象,即行政相对人。受行政行为间接影响的行政第三人并未被视作独立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没有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和主体资格,也未建立较为完善的第三人权利保护机制,这造成在司法实务中行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屡屡遭受侵害,却得不到有效的救济。2004年7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行政第三人权利保护方面做了一些规定,赋予行政第三人参与行政程序的一些权利,这些规定在行政第三人制度史上具有开创意义,但是就具体的规定而言,显得较为粗略、抽象、可操作性差,仍然不能有力的保护行政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同时在行政许可之外的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第三人的权利遭受侵害的情形层出不群。面对上述现状,本文试图从以下几个部分入手,探讨完善行政第三人权利保障制度:第一部分论述行政第三人制度建立的现实依据和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从行政第三人的权利保护以及受侵害情形方面着手论述目前我国第三人在司法实务中的现状;第三部分主要探讨域外的第三人权利保护制度以及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综合上文的论述,提出完善我国行政第三人制度的建议与对策。最后,本文试图通过上述努力使得行政第三人可以以独立的身份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同时通过构建和完善行政第三人权利保护制度,使得行政第三人权利在制度层面得到有力的保护,也希望在实践中行政第三人权益受侵害的情形能日渐减少,最终实现推动我国行政法治进步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