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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是侦查机关为了查明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而进行的一种专门调查活动,它是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前提和必要准备,是法院进行审判的基础。由于享有侦查权的侦查主体为具有强大力量的国家机关,因此它的广泛行使极易在强大的国家和个人之间形成一种不平等的状态,这种不平等的状态将导致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个人权力遭到不公正的待遇。而法治社会的构建必须以保障社会公众最基本的权利为标准和最终目标,那么为了形成法治社会,实现保障人权的最终目的,我们需要一种制度来约束国家权力。刑事侦查检察监督制度的出现对抑制国家权力,保障个人自由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对该制度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它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享有侦查检察监督权。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在多年行使的过程中,一直发挥着巨大的、积极的作用,为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起着重要作用。但是任何法律制度的构建和运行过程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存在有利一面的同时也必然存在着缺陷与不足。在我国的立法中关于侦查检察监督的规定较为凌乱,较为原则性,系统性较差,导致实践中刑事侦查检察监督的权威性较弱,措施较少,操作性较差,那么针对这些问题如何完善刑事侦查检察监督成为一个重要问题。文章从刑事侦查检察监督的概念入手,介绍了刑事侦查检察监督的基础理论问题,而后在此基础上对刑事侦查检察监督的正当性进行了价值分析,并以此为指导联系我国刑事侦查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对我国现行的刑事侦查检察监督制度进行了反思,提出完善我国刑事侦查检察监督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