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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的目的在于唤起学界对司法实践中的情理要素的重视,并注重对它的吸收、利用与改造、规范,以期对法治实现有所裨益。本文将关注的视角指向了司法实践中的情理要素,从衡水市桃城区的司法实践入手,借鉴并运用了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强调理论与现实的结合,强调回到中国特定的历史环境中来,围绕情理要素在司法领域的表现、情理要素的地位与功能、对情理要素的规范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对桃城区实际发生的民事案例进行了法社会学的分析,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情理要素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并提出观点:情理要素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文化要素;
第二部分,着重于司法实践中情理要素的文化解读,笔者认为人情、面子、关系是情理要素的主要表现形式,并对人情、面子、关系进行了文化解读;笔者根据情理的不同社会功能将情理分为两类:社会情理与异化的情理,并分别予以阐述;
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了情理要素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阐述了社会情理对司法实践的积极作用,以及异化的情理对司法实践的消极作用;
第四部分阐明了程序在规范情理中的意义,并从程序建设的角度对情理进行了规范。
本文的研究方法是:
1.功能主义的分析方法:本文主要运用了法社会学方法中功能主义的研究方法,对于情理要素在司法实践中的功能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
2.案例分析法:本文对于司法实践中的大量案例进行了分析,通过这些案例的分析,来阐述情理要素在现实中的表现与作用。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引入具体的司法案例,将研究视角定位于司法实践中的情理要素;将情理进行了区分:社会情理与异化的情理,运用法社会学方法对其功能进行分析;并从程序建设的角度对情理进行了规范,有一定的理论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