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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是社会生活中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房屋买卖是以房地产为标的物的买卖行为,实践中,房屋买卖纠纷时有发生,尤其在一房多卖的情形下,对于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多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多重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本文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与思考,并通过法理论证提出了一些法律建议。本文第一章首先对多重房屋买卖合同的含义进行了探讨。本文所指的多重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与先买受人签订了以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后,在先买受人取得房屋完整所有权之前,出卖人又就同一房屋为标的与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这种一房多卖现象的出现,多数是由于房屋出卖人为了追逐经济利益而为之。此外,从法律层面来分析,债权的平等性是多重房屋买卖发生的基础,债权发生与物权变动的时间差是多重房屋买卖发生的时间条件。除非债权发生与物权变动能同时完成,否则多重房屋买卖就能成立。本文第二章对多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判定的法律依据进行了梳理,并分析了三种物权变动模式对多重买卖合同情形下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影响。多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只要出卖人与前后各买受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分别满足合同有效的各项要件,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认定各房屋买卖合同均是有效合同,并且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平等,不存在前合同效力优先于后合同。另外,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进行登记,房屋所有权是否发生变动都不会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本文第三章通过对四种情形的类型化分析得知出卖人与买受人进行交付或预告登记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在多重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应优先保障已预告登记的买受人的权利,其次是保障已受领交付而占有房屋的买受人的权利。最后,笔者对“出卖人自主选择说”、“先行支付价款说”、“合同成立在先说”、“买受人先请求说”以及“占有优先保护说”进行了法理论证,并在收集整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地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以及学者观点的基础上,对处理同一房屋多重买卖纠纷的各买受人权利保护的顺位、买受人得请求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登记、其他买受人的利益保护及违约责任的具体适用问题上提出了一些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