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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对贪贿犯罪终身监禁制度的设立,再次引发了学界对于终身监禁的广泛探讨。总的来说,贪贿犯罪终身监禁制度的设立是党中央从严反腐政策在立法上的反映,对于贯彻落实“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以及遏制刑罚执行变更措施的滥用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将域外普遍适用于严重暴力性犯罪的终身监禁制度纳入我国贪贿犯罪的量刑之中,引发了较多争议和批判。同时,由于终身监禁制度本身的不足以及现行法律规定的模糊性,贪贿犯罪终身监禁的适用无疑还存在一些缺陷。因此,结合域外有效经验以及我国的刑罚体系,应当对贪贿犯罪终身监禁制度进行完善,将其内涵纳入无期徒刑之中,在现有法律规定之下进一步明晰适用标准,严格限制适用范围(不宜将其扩大到其他暴力性犯罪之中),并且引入救济机制以缓和刚性绝对规定。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我国贪贿犯罪终身监禁制度之现状。该部分主要是立足于我国现行关于终身监禁的法律规定,对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立法意义以及性质进行了梳理,同时将我国贪贿犯罪终身监禁制度与域外终身监禁刑以及我国相关刑罚概念进行了比较,以此通过多角度来深入理解我国的终身监禁制度。第二部分是我国贪贿犯罪终身监禁制度之困境。本部分主要是从现有立法规定以及实践中的已有案例入手,分析我国贪贿犯罪终身监禁制度所存在的缺陷。总体而言,我国贪贿犯罪终身监禁制度存在以下四个问题:第一,决定方式不合理;第二,报应主义倾向强烈;第三,适用条件模糊;第四,忽视行刑个别化。第三部分是域外终身监禁制度之借鉴。该部分主要介绍域外终身监禁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立法特点。首先,从历史沿革来说,域外终身监禁制度由自由刑发展而来,并随着死刑废止运动的开展逐渐成为域外国家首选的死刑替代措施;其次,在立法特点上,域外的终身监禁制度类型多样,大多适用于严重的暴力犯罪,存在禁止适用的主体,并且普遍针对终身监禁制度规定了救济机制。第四部分是我国贪贿犯罪终身监禁制度之完善。该部分主要针对第二部分中终身监禁制度的困境,结合我国的刑罚体系以及域外的有效经验,提出相应的完善路径。主要建议有:纳入无期徒刑制度、严格限制适用、细化适用标准、缓和刚性规定、完善监狱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