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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作为相对于自然人的另一类民事主体,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法人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得以彰显和巩固,与法人相关的各类侵权案件纠纷屡屡发生,损害赔偿的问题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由于法人是包含若干工作人员的社会组织,所以对其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问题的处理也变得相对复杂。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法人对它的哪些工作人员的哪些侵权行为、哪些损害事实、适用哪类归责原则,以怎样的方式、承担什么性质的赔偿责任。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涉及到法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而且关系到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改革与发展。为此,有必要深入研究,并完善法人侵权制度。本文从探讨法人是否具有侵权行为能力入手,并对涉及的相关问题展开述。首先概括了法人的民事能力与其侵权行为能力的联系,随之阐述了理论界以法人本质学说为依据,确认法人侵权行为能力的有无;继而,分析正反两种观点文章从法人的客观实在性及法人制度的自身价值及功能的角度,论证法人具有侵权行为能力。并列举了的相关法律法规,说明我国民事立法对此采取的态度。文章在分析法人侵权行为发生的原因后,分别论述了法人侵权行为的各项构成要件。法人侵权行为所涉及的主体范围是法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通过对“分拆式”立法模式和“一体式”立法模式的对比分析,得出确认“其工作人员”范围应根据法人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为宜。随之,对“经营活动说”及“名义说”分别进行说明并指出其不足之处,建议在确认执行职务行为的范围时,不仅要依据法人的经营活动,还应考虑行为的时间、地点及与法人意志的联系等因素。在讨论法人的过错时,以医疗事故条例为代表,重点论证了法人对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承担的责任中应排除行为人的故意行为。文章的第三部分全面介绍了法人侵权责任。在对侵权行为法的几种归责原则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建议我国法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则,以达到有效加强法人对其员工的管理教育,减少或避免法人侵权行为的发生随后分析了法人侵权责任与雇主责任的法律特征,并在比较两者的责任性质、适用范围、构成要件等方面的区别之后,本文认为,雇主责任属于替代责任的范畴不同于我国法人对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承担的侵权责任,应在今后的立法中进一步明确它们的适用范围。之后,列举了四种法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经过比较本文认为,法人与直接行为人对受害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能有效的督促法人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以保护交易安全,且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及节省司法诉讼资源。最后,总结了上述对我国法人侵权制度中所涉及相关问题的分析,及现行法的不足,对我国未来在法人侵权制度方面的立法提出了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