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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接处警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体系中最贴近公民生活的一类。由于110接处警职能的泛化,公安机关对于接处警信息公开中依申请和主动公开的工作进度十分缓慢,甚至于拒绝公开。110接处警作为公安机关履行职责的初始阶段,对公安机关之后的立案、侦查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因此公民对于110接处警中的信息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从我国110接处警政府信息公开的司法案例出发,由于公安机关兼具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的双重属性,110接处警的政府信息公开经常会出现刑事司法信息和行政执法信息的交叉。在实践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接处警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不明确,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拒绝公开,具体包括刑事标准的滥用、过程性信息的认定僵硬化、内部信息的认定模糊化。究其原因在于:接处警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制不健全和接处警的执法行为不规范。鉴于目前我国110接处警中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愈来愈突出,提出完善110接处警政府信息公开的对策:一是健全接处警中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完善相关配套法律规定,明确110接处警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规定。二是创设性地构建接处警政府信息公开的判断标准,对接处警政府信息公开中具体的利益进行考量。三是全面提升公安机关的公开意识和规范接处警的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