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复查程序研究──以检察机关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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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定、判决的申诉案件日益增加,程序正义的呼声日渐高涨。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复查申诉案件是再审程序启动的前提条件之一,具有发现判决错误的功能。而现行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程序规定弊端日益凸显,实践中,申诉立案受理难、复查纠错难的“两难”问题严重,亟待改革完善。本文通过考察我国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复查程序运行现状,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重构我国刑事申诉复查程序的具体构想,实现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人权。  除引言外,本文由四部分组成,正文三万余字。  第一部分阐述刑事申诉复查程序相关概念及性质。首先对刑事申诉复查程序的一般概念进行考察,归纳出该程序尚未法定化、在审判实践中客观存在、具有复查终局与再审启始的兼容性共三个特点;其次是性质分析,包括两部分:一是对“申诉”诉讼权利性质的界定,二是结合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申诉复查程序的性质作具体分析;最后对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复查程序的价值功能进行考察,明确其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  第二部分考察了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复查程序的运行模式及运行效果。这部分着眼于立法,根据复查工作的具体推进进程,分别对刑事申诉复查程序的四个阶段:受理阶段、立案阶段、复查阶段,审查终结作全面介绍;继而通过相关数据分析,对刑事申诉复查程序的运行状况进行评析。  第三部分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出刑事申诉复查程序之根本缺陷,即采取的是书面审查为主的审查方式,办案过程具有封闭性,缺乏申诉人公开参与,这种操作方式体现不出“诉”的特征,完全是一种行政性的处理模式。二是从观念、立法层面出发,对刑事申诉复查程序存在的问题的原因进行全面剖析。首先是指导理念方面对“有错必纠”原则的矫枉过正,检察机关抗诉权行使的保守主义;其次立法层面存在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缺乏调查取证权限,立案复查、抗诉标准设置不合理两方面的问题;最后在操作层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采取的是书面审查为主的审查方式,办案过程具有封闭性,缺乏申诉人公开参与。  第四部分提出了我国刑事申诉复查程序的完善建议。这部分针对第三部分作出回应,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笔者主张首先进行理念改革,要突出纠错意识,落实“疑罪从无”原则;其次结合域外法的考察,借鉴其做法,提出完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调查取证的权限的途径;再次对立案复查、抗诉标准的具体构建,一方面降低立案复查之证明标准,畅通申诉进入立案复查的渠道,另一方面建议立法区分有利于和不利于被告人的抗诉事由,突出对被告人人权的保障。最后,建议构建申诉复查听证制度,实现以公开促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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