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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罗斯福在1937年2月5日向国会及提交了一份旨在改组联邦最高法院和联邦司法系统的提案。提案的核心内容是允许总统在一定条件下,增加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联邦法院法官的人数。罗斯福希望通过将对新政措施态度友好的法官选进联邦法院的方法,间接削弱司法系统内的反对势力,保障新政的顺利实施。然而这一法案所引起的争议立即演变成为一场全国性的宪政危机。在半年的时间内,围绕着这一法案,总统,联邦最高法院、国会、各政党以及社会团体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最后,罗斯福改组最高法院的计划以失败而告终。
基于前辈学者的研究,本文试图在厘清事件过程的基础上,提出对现有结论的修正,并且从总统、最高法院与国会,这分立的三权互动制衡的视角来重新审视这一事件,着重分析最高法院在其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般来说,在三权分立框架内,最常见的是国会与总统间的制衡关系。然而在新政期间,罗斯福总统面对的是一个民主党占优势的驯服的国会。国会在短短一百天内通过实施新政所需要的大量法案,授予了总统超常的权力。换言之,这样的国会,很难对总统起到足够的监督制约作用。在国会制约缺失的情况下,最高法院以司法审查的方式宣判新政立法违宪实际上就是限制总统的权力,进而体现出了另一种不常见的司法部门与总统间的制衡关系。当总统试图以国会立法的方式制约最高法院时,最高法院更加清楚地介入政治的运作中,促使一个民主党占绝对优势的国会参议院否决了总统的提案,从而造成了对政治过程的重大影响。虽然罗斯福此后在扭转最高法院对新政态度这一点上取得了成功,但民主党在这场斗争中分裂了,罗斯福也失去了对民主党和国会的控制,并且在他接下来的任期中越来越多受到一个“不驯服”的国会的钳制。这样就又回到了总统与国会相互制约的常态之中。
总之,这一事件充分体现了美国政治中的三权之间的互动制衡的关系,而对此的研究也更能揭示美国政治部门间的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