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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代理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已经成为现代企业必不可少的运营方式。商事代理体现了市场经济对社会资源配置追求公平和效率的原则,商事代理具有开拓市场、减小风险、降低交易费用和促进商事活动专业化、规模化等功能。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相比,在主体资格、代理权产生的原因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随着商事活动的复杂化,商事代理逐渐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本文主要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代理及商事代理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商事代理立法的思考和建议。本文主体由五个部分组成,其中前三章是基本理论部分,对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论述作了铺垫,第四章和第五章是本文的重点。每章均有相应的结论和观点阐述,这些结论和观点将是第五章商事代理立法建议的重要支撑。 第一章介绍了商事代理的基本理论。该部分为全文的理论基础和逻辑起点,本部分通过介绍两大法系对于商事代理的定义并比较其差异,界定了商事代理概念,对商事代理和行纪、信托等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阐述了商事代理和民事代理的联系和区别。 第二章比较了商事代理的理论基础。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商事代理的理论基础的分析,比较两种理论基础的优缺点,回顾和分析我国商事代理立法的理论基础,提出重构我国商事代理理论基础的建议。 第三章分析了我国商事代理立法的现状。简要介绍实践中的商事代理,论述了我国商事代理立法现状并指出存在的问题,阐述了我国商事代理立法的必要性。 第四章着重研究了我国商事代理法律关系。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商事代理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从商事代理主体资格,商事代理中本人、代理人及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代理权的行使和限制等方面,对我国未来商事代理法律制度进行具体构思。 第五章是我国商事代理立法的体例探讨和制度构想。通过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商事代理立法的比较,并对国外商事代理的发展趋势进行考究,合理地借鉴英美商事代理法律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得出如下结论:商事代理具有民事代理不可替代的制度价值和功能,鉴于现代商事关系的全球化、国际化和统一化,构建作为商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商事代理法》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并在文章最后部分,简要论述《商事代理法》的核心及该法应有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