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法治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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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也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促进社会和谐的必要手段和保障。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代表的中央领导集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标志着党的执政理念的重大转变,并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   胡锦涛法治思想以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法治思想为理论渊源,并在继承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法治思想的基础上形成的,它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胡锦涛法治思想以最广大人民为出发点,注重人文关怀,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视构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和谐统一,注重法律制度与公平正义的相互映照,保证法治各环节的有机协调,追求司法工作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胡锦涛同志非常重视民主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作用,认为党内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础,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生命,多党合作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保证。我国目前面临着社会的转型和跨越式的发展,党中央非常重视社会建设和民生建设,坚持社会主义法治为民生服务,依民意决策,为民生立法和执法,用法治来保障民之生计,服务民之生计。   胡锦涛同志的法治思想高扬了法治的人民性,坚持了法治的实践性,强调了法治的整体性,创造性地探索了一条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民主法治建设新思路,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人为本”的和谐法治观,彰显了胡锦涛法治思想的时代特色。胡锦涛法治思想在理论上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丰富和升华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现实中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了行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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