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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74条规定了车位、车库的权属,学界和实务界对该规定有不同的理解。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扩张,车位、车库的权属之争日渐频繁尖锐,特别是地面停车位的权属。《物权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如何界定没有具体规定,应争议而生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区分所有权解释》)第2条、第3条的科学性有待商榷。司法实务关于地面停车位权属纠纷的裁判没有统一标准,出现了相互矛盾的裁判理由和迥异的裁判结果,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探寻立法原意,遵循不动产变动规则,符合构成专有部分实质要件的地面停车位可以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已经进行登记不是构成专有部分的必要条件;《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规划内地面停车位因原始建设归开发商所有,且能通过约定的方式将所有权转移给业主;第74条第3款针对的是规划外车位;容积率是一个规划技术指标,未纳入建筑面积和容积率不能得出地面停车位是土地使用权且只能由业主共有的结论;地面停车位的建设成本是否计入了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不是权属判断的决定性因素,而已纳入公摊面积的地面停车位则必须由全体业主共有。在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完善后,包括地面停车位在内的车位、车库的权属问题必将更加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