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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型公私合作模式是指政府改革传统的公用事业建设方式,以特许经营权为合作的核心条件。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形式吸收社会民间资本进入公共产品服务生产、供给领域,对公共事业建设进行投资,私营部门获得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与收益权。它是我国当前PPP热潮中最重要的合作模式,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直译为“公私合作制”,在我国官方文本中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它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政府、民间资本、私营企业在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服务领域进行合作从而形成的一种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长期合作关系,主要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与社会资本进行合作的形式进行。以BOT为代表的特许经营模式经历了漫长的研究与探索,成绩显著并渐趋成熟。特许经营型公私合作模式是典型的契约型PPP模式,起源于域外但又具有中国特色。我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深圳沙角B电厂是最早对特许经营模式予以实践的开创性项目,经历了初步引入—普遍适用—法治化三个阶段。然而由于模式自身的因素,外来性、国际化的特点在与中国的实际国情相结合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近年来政府急功近利招商引资,盲目适用推广该模式,各种问题引发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加剧,最终导致项目合作破裂。理论研究跟不上实践脚步,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位阶层次低,以政府部门规章为主且相互之间矛盾冲突难以进行有效的指导。政府在模式中角色定位不准确过度干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不明晰,司法救济困难,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公益性与私益性的失衡,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严重阻碍着本土化的进程,这是本文研究的重难点。特许经营型公私合作模式中最大争议是特许经营协议的性质之争,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针锋相对。具体实践中复杂的法律关系,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较量,公益性和私益性的博弈,始终左右着模式的实践进程。本文通过介绍特许经营型模式的运行机理,通过典型失败案例的分析,指出模式在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将特许经营协议定性为经济合同,并对该模式进行科学严谨的法律规制,解决问题确保模式成功实践,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部分主要是针对特许经营型公私合作模式基本理论的概述,对其含义与特征的介绍,明确特许经营型公私合作模式的概念。分析特许经营与普通行政许可的区别为下文内容展开做铺垫。第二部分是对特许经营协议的性质界定,介绍基本结构和运行机制、复杂的法律关系,在分析模式公共性的基础之上将特许经营协议定性为经济合同。第三部分主要从特许经营型公私合作模式实践中典型的失败案例分析,归纳总结在实践过程面临的困境,分析法律规制现状,为提出完善建议做到有的放矢。第四部分借鉴域外的法律规制经验,进行立法路径的探讨,在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制定以多元利益均衡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立法内容的填充,以应对特许经营具体实践中存在的如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过度干预、协议性质不明、争议纠纷解决困难等多方面问题。加强市场监管,协调规范公私权益冲突,实现公益性与私益性的均衡,构建完善的法律规制框架,促进特许经营型公私合作模式的成功实践和中国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