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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辩护权,对保障律师的合法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使律师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世界各国的立法都赋予了律师正当而充分的执业权利。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是律师刑事辩护权的重要内容,是有效辩护的基础,是控辩平衡的必需,是司法公正的要求。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律师的执业权利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其中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在律师的权利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我国的律师刑事辩护诉讼权利尚存在许多缺陷,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这严重影响了辩护职能的发挥和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尽快解决,法治社会最终追求的公平、正义将无从谈起。
新《律师法》已经于2007年10月28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新《律师法》的亮点在于加强了律师的执业权利的保障,拓展和完善了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这次修改体现了刑事诉讼中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对于完善律师及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促进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此背景下对我国律师辩护权的现状做了粗浅的分析,并对如何继续完善律师辩护权提出了自己的些许意见。
论文包括三章,第一章分析了我国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遇到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即“三难问题”。第二章介绍了新《律师法》对律师辩护权的拓展以及新《律师法》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第三章介绍了如何继续完善律师的辩护权。本文是在新《律师法》出台的背景下来分析研究律师辩护权的,故这是本文的创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