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一直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发展过程中还面临着成人法律思维和成人刑事司法理论的挑战和冲击,故刑事司法过程中要重视未成年人权利刑事司法保护的特殊性和必要性。完善的未成年人权利刑事司法保护对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防止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帮助未成年人尽快回归社会、适应国际未成年人权利刑事司法保护的发展趋势有着重要意义。在立法层面,我国于2012年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其中增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一章,为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开辟了新思路,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保护,更加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改过自新和回归社会。但在司法层面,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仍然存在很多弊端:未成年人隐私泄露严重、合适成年人在场流于形式、未成年人辩护权不能充分实现等。司法实践中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执法人员的执法理念偏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落实不力、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援助质量不高、媒体滥用监督权等。国外在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方面有着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作为最早实行的少年司法制度的美国,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沿用了国家亲权的理念,设立了独立的少年法体系和独立的少年审判机构。法国则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究公权力的参与模式,并从“保护模式”和“专制国家模式”中探索出符合其国情的“混合模式”。德国则实行其独特的VOM制度,通过私立机构介入刑事调解来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英国作为最早产生法律援助的国家,其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是各国争相效仿的对象。这些都对我国未成年人权利刑事司法保护有着深刻的借鉴意义。结合我国国情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相应对策有: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理念、规范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明确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明确媒体与司法的界限,以此保障未成年人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权利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