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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证据失权制度,使中国的证据失权制度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上升到基本法的地位,是民事诉讼法典化的重要步骤之一。该条款是基于民事诉讼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间的价值选择而制定,对于督促当事人及时搜集证据、提交证据,对于规范法院如何排除逾期提交的证据资料,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充分看到这些积极方面的同时,也应该看到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立法的不足,比如条款较少,规定模糊,失权空间遭到压缩等。本文立足于证据失权制度的基本原理,结合中国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学者的研究成果,同时借鉴国外以及台湾地区的具体规定以及研究成果,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能够促进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完善。 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各部分的内容摘要如下: 第一部分,证据失权的界定与构成。首先,具体论述了证据失权制度的一些基本问题,比如证据失权制度与举证时限制度之间的概念辨析,从期限、客体、法律后果三方面论述证据失权制度的构成要素;其次,从诉讼平等原则、程序安定原则、诉讼经济等方面,论述了证据失权制度的价值与意义。 第二部分,证据失权制度的域外法之比较与借鉴。主要通过比较分析大陆法系国家德国与日本、英美法系国家美国与英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有关证据失权制度的法律规定以及证据失权制度司法实践,得出其各自特点与共同点,分析、总结其证据失权制度设计与变迁的原因。 第三部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之发展。按照时间节点,梳理我国证据失权制度从法律空白阶段到《若干规定》阶段以及现行《民事诉讼法》阶段的法律法规变化以及司法实践变化发展。 第四部分,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立法之不足。基于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证据失权制度之规范,分析我国现行证据失权制度规范所存在的一些问题。首先,论述证据失权制度规范之不足,诸如失权的适用情形不明确、证据失权的顺次不明确、失权适用空间遭到压缩等;其次,论述证据失权制度的配套制度仍不完备,主要表现在答辩失权制度缺失与证据收集制度不完善方面。 第五部分,完善民事证据失权制度之构想。依据现有的证据失权制度之规范,再结合其他国家证据失权制度的具体规定,提出完善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一些具体建议。具体包括:证据失权制度规范本身的完善,如梳理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排列,明确各种失权效果的适用条件,证据失权的救济方式,还包括证据失权制度配套制度的完善,如答辩失权制度、证据交换制度等,以及我国法官释明权的完善,当事人取证能力的完善,例如建立文书提出命令制度、注重当事人之间的协助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