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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实施的,与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发生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并且应当受到法律非难的行为。二战之后被害人学逐渐兴起,并在各国的刑法立法中得到体现。我国被害人学起步较晚,立法上也落后于其他国家,仅在司法解释中有所涉及。然而,我国数量庞大的刑事案件中广泛运用这被害人过错减轻刑罚的量刑情节,这造成了立法和司法的严重脱节,因此将被害人过错情法定化为法定量刑情节是当务之急。本文在论述基础被害人过错的理论问题之后,深入挖掘我国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在探究外国关于被害人过错的立法之后得到有益的立法例的借鉴,本文重点分析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的刑法根据,主要从被害人过错对犯罪人刑事责任能力、主观罪过、人身危险性等方面进行分析,最后初步提出了我国被害人过错情节法定化的建议。除了引言之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被害人过错基本概念和我国被害人过错制度立法现状和司法困境的概述。该部分首先从被害人的角度进行介绍,之后引入被害人过错制度,是从大概念出发进一步细化到小概念的逻辑过程。通过对立法现状和司法困境的考察,初步得出确立被害人过错情节法定化具有必要性。第二部分是对域外被害人过错情节的立法情况的考察。该部分首先介绍了各个不同法系的国家刑法中关于被害人过错的定义、阐述以及其对定罪量刑的影响,其次对各国立法作概括分析,有的国家仅在刑法总则中概括性规定,有的国家在刑法分则各个罪名中具体规定,有的国家既在刑法总则予以概括性规定,又在诸如杀人罪和伤害罪中加以规定。第三部分对被害人过错理论进行解构。首先对被害人过错情节进行科学分类,之后分析被害人过错情节的刑法意义,即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影响和程度,最后是对被害人过错情节理论根据的分析。第四部分提出被害人过错情节法定化的基本构想,从必要性分析入手,再从构成要件和立法和司法的角度对我国被害人过错制度进行构建。首先是从刑法总则入手,加入相应条款,其次司法上也要加以配合,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到审判和执行都要体现被害人过错情节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