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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是我国传统社会中广泛施行的一项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男女平等、婚姻自由思想的传播,在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从制度上废除了婚约制度,在建国以来颁布的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对婚约制度做出规定,并严禁在婚姻成立过程中索取财物或买卖婚姻。但是对婚姻成立过程中双方基于自愿相互给付的财物并不禁止。在社会生活中,婚约不是婚约缔结的必经程序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婚约财产给付这一习俗与婚约的发展现状正好相反,随着人们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婚约财产的给付形式和价值越来越高。为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对婚姻缔结过程中“彩礼”的处置进行了规定。在2013年新修订的《民事案由规定》中,专门列出婚约财产纠纷一项案由。这些变化承认了当前婚姻缔结过程中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婚约财产纠纷日益增长的现实,但是法律规定的匮乏导致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相似婚约财产纠纷裁判不尽一致,甚至大相径庭。学界对婚约的研究比较繁荣,对婚约财产的研究相对较差。在婚约的研究上多数局限于对婚约的立法规制上,和社会现实相比较而言,这是本末倒置。为此,笔者采用文献调查法、案例调查法、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分几个部分对婚约财产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实务部门对婚约财产案件的处置提供建议,同时繁荣婚约财产纠纷的法律研究。本文在第一部分界定婚约财产的概念,详细阐释婚约财产的特征,根据不同区分标准对婚约财产的种类进行界定。在第二部分,对婚约财产的法律性质进行研究。对学界的观点进行梳理,并分别评析,同时笔者提出自己的观点,从现行法律上和民商法理论上认为婚约财产的法律性质是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在第三部分,对婚约财产的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主要从传统婚约的历史演变和法律性质和现代婚约财产的历史演变上进行详细梳理,分析,同时对现代婚约财产相关的概念进行区分。在第四部分对婚约财产的现行法律规定从建国初期,改革开放以来和现行的法律相关规定上进行梳理,同时从实体法、程序法、理论上指出现行法律规制存在的不足。在第五部分提出完善婚约财产法律规制的建议。包括明确婚约财产的范围及适用原则、明确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主体、明确证据认定标准及举证责任、确定婚约财产返还情形及比例标准,同时提出婚约财产返还情形和相应比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