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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自从进入 20 世纪以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大规模发展,环境污染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并逐步恶化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而由此造成的环境侵权问题也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各国开始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了专门性立法,建立自己国家的环境法律体系,同时也对一些传统法律部门进行创新、改革与发展,以期能对环境问题的解决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撑。本文研究的对象是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方式。 环境侵权是污染破坏环境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它具有复杂性、广泛性等特点。目前法学界对于环境侵权民事救济方式的研究还不系统,显得也不均衡。本文将采用经济分析方法来分析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方式问题,并力图在以下方面有所创新:文章将对已有的关于环境侵权民事救济方式的经济分析做一个综述,然后在此基础上利用经济分析方法分别在完全信息和不完全信息下分析环境侵权的最优救济方式的选择,我们所得出来的结论是,无论在完全信息还是在不完全信息下,赔偿的救济方式都是最优的,这个结论完全不同于已有的法学理论的主张;同时我们还分析了赔偿中的暂时性赔偿和永久性赔偿的区别并主张采用暂时性赔偿;而对于法学界已经都认同的环境侵权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我们也进行了一个检讨,认为并非想象的那么完美,而必须进行一个改进;之后我们对法学界没有引起注意的当事人利用契约解决纠纷的救济方式进行了分析,我们利用谈判理论主要考察了当事人谈判的约束条件及其效率,并对不同法律规则对当事人谈判的影响做了分析。 本文共有四章。第一章主要对环境侵权、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方式等基本概念做一个界定,对一些前提和假设做一个交代,指出本文的研究主题和研究范围,以为下文行文做好准备。我们所定义环境侵权可能侵犯的权利中仅仅包括了财产权和人格权,而没有包含许多其他学者定义中所包含的环境权。而于救济方式,我们认为包括两类,一类以法院为中心,它是在当事人诉讼后所采取的,即预防性的救济方式排除侵害和补偿性的救济方式损害赔偿,另一类是以当事人为中心通过当事人谈判达成契约的救济方式。同时在本章还对法学对于环境侵权民事救济方式的研究做了一个综述,并对其做了评论,同时阐述了我们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及其理由。第二章将进入主题。我们分析了以法院裁判为中心的最优救济方式的选择,即损害赔偿救济方式和排除侵害救济方式的选择问题。我们考虑的约束条件主要是信息。首先我们对关于环境侵权救济方式的经济分析的文献做了一个综述,接着分别分析了完全信息下和不完全信息下的最优救济方式的选择。我们首先假设在环境侵权中被告是负有责任的,也就是说,权利是配置给了原告方的。在此,我们也分析了这种权利配置的效率,我们认为,这种权利配置对被告来说将产生较充分的激励,但是对原告则没有任何激励,是无效率的。接下来我们分析了完全信息和不完全信息下最优救济方式的选择,并认为,在完全信息下,由于所有的变量都是可知的,所以最优救济方式易于确定,在所有可能的情况下运用赔偿的救济方式都将是有效率的。而在不完全信息下,情况则复杂一些,但是在所有可能的情况下运用赔偿的救济方式相对于排除侵害来说仍然是更有效率的,问题的关键变为法院更好的评估原告的损失水平或者原告的预防成本。总的来说,我们一般并不主张直接运用排除侵害的救济方式。对于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我们还进行了深入分析,我们比较了暂时性赔偿和永久性赔偿,并认为对未来的损失应该适用暂时性赔偿方式,它更能够提高效率;对于过去的损害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我们表示支持,但是我们也分析了它的不足,并认为应该给予一个改进才完全符合效率原则;对于惩罚性赔偿方式在环境侵权中的运用我们分析了它的坏处,我们并不主张将惩罚性赔偿引入环境侵权中。第三章中讨论的是以当事人为中心的契约式救济方式。我们首先对有关环境侵权利用谈判合作解决纠纷的经济学理论做一个简单的回顾,这主要是科斯定理和谈判理论,并做出评论。接下来我们假定当事人在我们所设计的法律规则下进行谈判,我们对谈判理论做了一个扩展,加入信息、交易成本和诉讼成本三个约束条件来考察环境侵权中的谈判问题。主要分为完全信息下的双边谈判和多边谈判以及不完全信息下的双边谈判和多边谈判。我们发现,在完全信息下,如果当事人达成协议,则协议是一个帕累托改进,必定是有效率的,而如果信息不完全,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仍然是有效率的。我们还发现对于合作剩余的多少,交易成本和诉讼成本对它的影响是一种对立关系,也就是说诉讼和合作是相互替代的。而信息对于一个交易是否成功有着相当重要的影响。我们还比较了本文在第二章中所设计的法律规则与传统的法律规则对谈判产生的影响,我们发现,相对而言,本文所设计的法律规则将更有利于当事人合作,本文所设计的法律规则将更能够扫除当事人协议的障碍。最后我们还从谈判理论的角度解释了法律调解中的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 第四章是对中国现有的关于环境侵权民事救济方式的立法和各种学者建议稿中涉及本文主题的立法依据第二章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