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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分三章。第一章是问题的提出。笔者根据两大经典案例指出对赌协议裁判理念的变化。案例一为"海富投资案",其经典意义在于该案是对赌协议首次进入司法领域,也正是学界和实务界探讨对赌协议的开端(也是争议的开端)。案例二是"瑞讽投资案",其经典意义在于,法院不仅跳出了传统民事合同的审裁思维,更是明确的提出了审判对赌协议的四大原则。对赌协议的裁判理念之所以会发生上述转变,是因为学界和实务界对对赌协议性质的认识与解读已更为深入、准确。本文就是要揭示该种裁判理念发展的历程,从而推演出对赌协议的本质及与之适应的裁判理念。第二章分为三个小节,主要是论证对赌协议不适应传统的裁判理念,这也是为何"海富投资案"审判结果不一且争议不断的原因。其中第一节立足于对赌协议自身,抽出对赌协议的核心条款"不确定条件",对其进行种类和性质的探析。第二节则是将传统民法中对"附条件的合同"的定义与对赌协议中的"不确定条件"进行对比,结合王泽鉴等人的理论两相对比之后,得出结论:包含"不确定条件"的对赌协议与传统民法的"附条件的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第三节则是在发现对赌协议既不能以附条件合同简单审裁,又不能一概而论认定非法的情况下,得出对赌协议为司法界的审判带来了实质性障碍的结论。第三章就是探讨如何解决上述审判思维障碍,换言之就是在对赌协议不适应传统传统裁判理念的前提下,对其裁判理念的再探讨。本章同样分为三小节,第一小节从对赌协议产生的理论基础和其现实意义的角度论证其为典型的商事合同。第二小节归纳了"海富投资案"后,我国各地各级法院历年来有关对赌协议的审判方式,从中总结出法院审判的趋势及其合理性。最后一节则是根据对赌协议的本质特征以及法院实操的合理性探析个案中应如何把握对赌协议的审判原则。本文的最后是本文的结论,即对赌协议作为附条件的商事合同,应赋予意思自治更大的宽容度,从而加以审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