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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通过给予固定期限的专利保护换取发明创造内容的公开,既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又促进了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保证了国家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发展。在专利产品的销售过程中,同一产品上既包含了专利权又包含了物权,专利权人希望通过专利权排他性的特征来控制商品以维护其最大利益,物权人则希望可以不受专利权人干涉,通过商品的自由流通以获取利益。为了解决专利权人和物权所有人之间的矛盾,从而促进自由贸易的发展,多数国家采用权利用尽制度对专利权进行一定的限制,以期更好地实现专利制度的根本目的。再制造是指采用专门的技术、以产业化生产为手段,通过对报废产品或其零部件进行修复和改造,在原产品基础上制造出新的产品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生产方式。我国国务院早在2005年《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中就将再制造列为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工作之一,在2015年发布的《中国制造2025》中又一次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再制造行业。近年来,再制造企业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回收再利用的过程中遭遇到不少侵权诉讼。在案件中,再制造企业回收利用他人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包装物,装入自己的产品后进行再次销售,作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回收再利用的一方均提出了权利用尽作为抗辩理由,但国内几个高院却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至今没有统一的结论。本文将现有相关案件分为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和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两种类型,分别选取相应的典型案例进行介绍。从回收再利用行为的性质及权利用尽原则适用两个方面具体分析现有判决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这种回收再利用行为应当适用权利用尽原则的观点,并进一步提出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建议。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案情简介。首先从整体上分析我国国内几个旧瓶装新酒案例的判决情况,其次具体介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的典型案件及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的典型的案件,即鞠爱军案和维雪集团啤酒瓶案,通过对两类案件法院判决理由和结论部分的对比提出相关案件的争议焦点。第二部分为回收再利用行为性质的认定。首先罗列了回收再利用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其次从域外和国内两方面的案例出发,一方面阐述域外判例关于专利产品回收再利用的认定,即修理和再造的区分标准的判定,另一方面具体分析我国法院对回收再利用行为的认定,即现有司法实践中提出的变相生产制造观点及其不合理之处。第三部分为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首先介绍了权利用尽原则的设置目的及适用条件,其次对权利用尽原则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回收再利用案件中的适用进行分析,并指出现有权利用尽原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最后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对专利权人和再制造企业利益进行分析,提出此类案件应当遵从立法目的直接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其他损害可以由专门法予以解决的观点。第四部分为完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再利用中权利用尽原则适用的相关建议。一是对专利法中权利用尽条款的具体完善,二是对外观设计专利回收再利用案中权利用尽原则适用条件的完善,三是根据前文分析对再制造企业回收再利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提出一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