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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中蕴含有能够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信息,但是能够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虚拟性、易修改性等特性,当事人自行收集并提交的电子证据很难被法庭采纳,究其原因是电子证据的来源与生成过程等具有不确定性,导致其真实性备受质疑。电子证据保全制度的确立有助于完善和解决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问题。目前,证据保全理论研究的不足与相关立法的滞后给电子证据保全制度的构建带来了障碍,因此,本文以证据法和诉讼法的基本原理为依托,以反思证据保全理论为起点,旨在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电子证据保全制度。
本研究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介绍和分析了电子证据保全的基础理论。首先分析并列举了电子证据保全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为了有效解决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反思证据保全理论,针对证据保全理论的两种不同功能定位,以科学证据为视角,确定了证据保全的应有之意,进而明确了电子证据保全的内涵。同时分析了证据保全的价值、法律效力并区分了与证据保全相关的几个概念。第二章到第五章分析了电子证据保全制度中的诸要素。第二章考察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代表性国家的电子证据保全主体,同时以我国现行法律对电子证据保全主体的规定为出发点,分析其存在的局限性,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创新电子证据保全主体。同时分析并明确了各主体的权限,提出决定权和实施权相对分离的主体制度设计。电子证据保全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公证机构、专门电子证据保全机构。第三章以证据的“信息载体论”为基础,确定了证据保全的对象,包括事实信息、审计信息与载体。其中重点分析了审计信息。第四章主要列举和分析了电子证据保全的方法:固定方法和事实信息真实性认定方法。其中电子证据的固定方法包括传统方法和特殊方法,重点分析两种特殊方法。真实性认定方法包括同一认定方法和审计认定方法。第五章介绍了电子证据保全的程序。在确定电子证据保全程序所遵循原则的基础上,按照不同主体构建电子证据保全程序,重点关注了人民法院保全程序中有别于传统证据保全程序的几个问题,分析了离线保全程序和在线保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