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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院功能变迁的考察认为,我国法院主要经历了“全能法院”、“裁判法院”和“调和法院”三个发展阶段,而这三个阶段又和我国社会变迁同时进行。另外,学术知识对于法院功能的变迁也起到了很大的牵引作用。但是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法院的功能一直没有找到恰当的定位。特别是在现时代社会转型期,法院的功能定位模糊显得日益突出,以至于法院徘徊在政治化功能、程式化审判功能和调和功能之间。
本文从社会对法院的司法需求和司法的现实困境等方面分析了影响法院功能定位的各方面因素。笔者认为在我国当下的法治进程中法院应当定位于社会治理功能,应该在回归司法本性与法律规制内的调解等方面进行建构。法治既是目标,更是过程。我国的法治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是渐进的。法治并非单纯地体现为法律文本之立法法治,司法法治无疑也是我们关注的重点。法院要承担法治建设的重任,我们应当通过司法实现对法治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