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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依法行政,接受行政法律监督的行政权运行过程是取得了积极的社会价值的。但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然有些司空见惯的现象不合理的存在着,这些现象的本质是什么,是正义的吗?如果不是,又应该怎么面对这些问题?有没有可行的方法去解决这种现象背后的真实矛盾? 本文由五个部分构成。首先,提出行政个别化理论的概念,并阐明它的特征。对个别化的行政理念进行初步的描述,行政个别化理论是以有差别的行政方式来实现无差别的社会正义的理念。这种差别应当以刑罚个别化原则从人出发来实现差别对待的方式来实现,最终通过对行政相对人的损益力的建立在行政法领域得以实施。其次,对行政个别化理论提出的背景和依据进行分析,包括社会背景贫富分化、法理依据约翰罗尔斯的社会正义观、以及经验来源刑罚个别化原则,对行政个别化理论的形成因素进行概括并整合,说明了行政个别化理论是为了应对贫富分化等社会问题,在行政行为中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损害原则的行政方式。再次,说明了行政个别化理论的价值,包括理论上对行政法学和行政法的体系的价值,现实中对行政法制和行政法治的价值。行政个别化可以实现对行政法学研究范围的界定,而实现与公共行政学研究范围的分离。实现对行政权的社会性的发现和重视,使行政权的社会性可以服务于对社会问题的解决。行政个别化理论对行政目的的本质回归可以消除行政法基础理论之间的争论,使行政法脱离“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的目的论分析路径。然后,分析行政个别化理论与行政法相关理论概念的联系和差别,包括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裁量、行政裁量基准,以此说明行政个别化理论不能被其他行政法理念所涵盖而具有独立意义,并同时阐明行政个别化理论对行政法相关理论的具体指导意义,以及对行政法的影响。最后,论述在行政法领域如何实施行政个别化理念,包括在立法上和制度上怎样实施差别化的正义。立法上应当注意对立法的参与性以及对差别化行政的接纳,在具体制度上应当作出适应差别化行政的制度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