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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异议股东公平退出权,是指在有限公司里,当股东会作出对有些股东(主要指中小股东)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决议时,对该决议明确表示异议的股东,享有请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回购其股份,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这是一种对在与控制股东利益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异议股东面临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风险的救济。新公司法对此进行了规制,允许异议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实现公平退出权,但仍需完善。本文认为,为了维护异议股东的利益,疏通异议股东利益诉求的渠道,增加异议股东退出公司的自由,必须寻找异议股东与控制股东的利益平衡支点,让异议股东在不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利益有关者的利益的情况下实现公平退出权,这对于有限公司更好的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本文分五部分对有限公司异议股东公平退出权制度进行探讨,力求使现行法律在规制有限公司异议股东公平退出权方面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第一部分从理论层面对有限公司异议股东公平退出权制度进行分析。从法理基础、经济学和社会学角度分析了创立该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第二部分对有限公司异议股东公平退出权制度进行实证分析。在公司实践中对该制度进行了检验,笔者认为回购协议价格的确定和利益协商机制是成功实现该制度的关键因素。 第三部分对我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公平退出权制度进行检视。首先,对我国现行公司法第75条进行评价并指出其不足之处,然后,对影响我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公平退出权制度的原因进行分析。 第四部分对完善我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公平退出权制度提出立法建议。首先要把握有限公司异议股东公平退出权制度的内涵,借鉴国外先进的该制度的立法理念对之进行适应性改造,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立法建议。 第五部分对有限公司异议股东公平退出权中的利益协商机制进行了阐述。笔者认为引进利益协商机制有现实必要性,然后提出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