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继承契约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以继承权的赋予和抛弃为主要内容。在当时,继承契约与法定继承一样是取得遗产的直接原因,但由于该制度与传统的遗嘱理论相违背,其发展道路十分曲折。时至今日,受到本国继承习惯,立法背景及法律价值取向的影响,世界范围内出现了三种不同的立法态度,以《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及《匈牙利民法典》为代表采取肯定立法,《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采取否定立法,英美法系则持折中态度。我国现行《继承法》未明确规定继承契约,但也未明文禁止,而现有的遗赠扶养协议本身存在一定缺陷且其内容无法涵盖继承契约,这一立法上的真空地带,使得司法实践中有关继承契约的纠纷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本文采取文献研究、比较分析等方法,对继承契约制度的起源、发展、涉及的理论问题及国外的不同立法态度进行研究,力图全面,深刻的理解该制度,并从司法实践和法律理论两个视角为出发点,剖析、论证在我国建立继承契约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结合本国继承习惯、现实需要及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提出构建我国继承契约制度的立法构想。本文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概述了继承契约的基本理论问题。首先对继承契约的法律概念及特征进行介绍,并将其与一般民事合同、遗赠扶养协议、共同遗嘱、附义务的遗嘱、遗赠进行比较,以加深对继承契约的认识和理解。最后,通过对继承契约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阐述,展示该制度的发展轨迹和现状并引出下文。第二部分主要对国外现有的继承契约制度立法进行比较分析研究。本章围绕着国外现有的三种立法态度和肯定立法国家的具体立法规制展开,通过比较分析,揭示出国外立法对我国构建继承契约制度具体法律规范的启示。第三部分主要对我国建立继承契约制度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证。本章从司法实践和法律理论两个视角为出发点,以我国继承中的现实情况、传统习惯及法律价值取向等为依托,分析研究我国建立继承契约制度在实践中的必要性和理论上的可行性。第四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建立继承契约制度的立法构想。本章主要是在借鉴国外立法和充分分析我国现实需要及继承习惯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提出在我国设立继承契约制度的立法建议,填补现行法律空白,以规范民众订立继承契约的行为,并使司法审判中有法可依。结语主要是对本文研究的继承契约相关问题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