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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程序是实现当事人诉讼目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一环。执行程序中,执行和解是经常被用于解决执行问题的重要方式,对于解决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执行和解中的许多问题都是围绕执行和解协议这一核心展开,执行和解协议效力的确定成为执行和解顺利进行的重要步骤。所以如何保障执行和解协议效力的实现成为整个执行和解制度顺利运行的关键。目前,我国现行法律缺乏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效力的具体规定,缺乏关于执行和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的规定,缺乏有关出现效力瑕疵时当事人的救济途径之规定。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不利于解决执行和解纠纷过程中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也不利于实现执行和解制度的价值。本文选取了三个以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为最基本的争议焦点的案例,分析争议焦点,引出文章主要分析的问题,即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并由此引发对执行和解协议及其相关问题的讨论。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选取执行和解纠纷的三个典型案例,分别介绍了三个案例的案情,判决和执行情况,并以三个案例共同的争议焦点,即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以及引出与执行和解协议相关的其他问题,包括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效力的认定,执行和解协议与原执行名义的关系,执行和解协议对执行程序的影响,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期限,法院在执行和解中的地位和作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法院是否应解除强制措施。第二部分结合案例及相关理论研究,从学理和司法实务两方面来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作出界定,得出执行和解协议具有私法行为和诉讼行为合一的性质,并以此为基础,从执行和解协议的合同效力、与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关系、和解协议的达成对执行程序的影响三个方面,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具体效力内容进行分析,并确认了法院在和解协议达成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角色和意义,为下文具体阐述法院如何履行其职责做铺垫。第三部回答了论文第一部分提出的问题,分析了现行法律关于执行和解协议规定的缺陷,并根据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归纳了阻却执行和解协议顺利实现的障碍,包括法院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审查方式、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以及和解协议对原执行程序的影响,提出了建立债权人异议之诉以及赋予当事人另行起诉权这些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救济途径,对于完善执行和解提出了相关的意见和具体操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