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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进步,许多民间习俗已经退出了人们的视野,但彩礼给付这一习俗却仍旧活跃于人们的生活之中,并且对人们的生活有着较大的影响。我国的立法对婚约不置一词,但迫于现实的彩礼纠纷众多,仅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应当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作了原则性规定。该规定不仅未能解决彩礼返还纠纷中的返还数额、返还主体、过错认定等问题,而且未能考虑到女性的利益,不利于实现男女平等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必须对彩礼返还认定规则进行完善,实际解决问题的同时,表达合法合理的立法价值取向。文章围绕彩礼返还认定规则的构建进行研究。先对彩礼与利益平衡的基本内涵作出界定,从而奠定文章阐述的基础。进而依据现实情况论述确立彩礼返还认定规则的必要性,针对现实必要性有的放矢。对彩礼返还认定规则的理论和实务观点进行归纳分析,在理论和实践的观点之间来回审视,以理论作为基础,以比较法研究和实务裁判要旨进行补充,构建出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彩礼返还认定规则。以上即为全文框架。除引言和结语,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彩礼与利益平衡的基本内涵。先以彩礼的特征对彩礼作出基本界定,与一般赠与和借婚姻索取财物作出基本的区分,并对彩礼法律性质的不同学说观点作出探讨,为本文定下基础。第二部分为完善彩礼返还认定规则的必要性。这部分阐述了彩礼返还纠纷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以及彩礼返还纠纷中不断涌现彩礼返还协议、为骗取彩礼而假结婚以及部分地区以村规民约遏制天价彩礼的情况,完善彩礼返还认定规则是解决这些情况的妥善措施。第三部分为彩礼返还认定规则的理论、实务观点与评析。在学术上,对比较多争议的观点进行分类;在实务上,对裁判要旨以及实务文章观点进行分类。并对以上观点进行针对性的分析,从而提出自己的观点。第四部分为彩礼返还认定规则的比较法考察与评析。选取了德国、瑞士、意大利、奥地利、菲律宾的立法展开介绍,将国外的立法规定归纳为三大类,针对此三类规定进行评析,并根据我国国情分析这些规定的可行性,择其优者加以借鉴。第五部分为利益平衡下的彩礼返还认定规则的立法完善。在该部分提出如下规则:一是未登记结婚情况下原则上应当返还彩礼;二是离婚时视结婚存续期间是否超过二年来认定是否应当返还彩礼;三是彩礼返还认定中返还数额综合考量的规则,其中包括四种情形;四是对当事人事先约定效力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