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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我国进入陌生人社会和高风险社会,旁观者见危不救事例频繁发生并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传统观念认为,旁观者是否救助身处险境的陌生人属于道德问题,应当由道德规范予以约束。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实践,均不认可旁观者应当对身处险境的陌生人承担救助义务。然而针对当前日益严重的社会冷漠,学术界和社会各界开始质疑传统观念,并针对是否应当追究见危不救者的法律责任展开了广泛的探讨和研究。笔者尝试通过比较法研究以及对我国救助义务司法实践和理论争议的考察,探讨我国法律究竟能否确立以及如何确立陌生人之间的救助义务。本文由六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笔者提出旁观者容易救助义务的概念,对该义务的产生进行梳理并对这一概念进行界定,明确本文所要研究的救助义务是什么。第二部分,分析比较法上旁观者容易救助义务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得出容易救助义务在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和美国少数州已经为法律所确认,违反该义务将承担刑事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为我国旁观者容易救助义务的确立提供了比较法上的支持和借鉴。第三部分,对我国救助义务司法实践进行考察,得出其否认旁观者容易救助义务的结论。见危不救的社会现象没有有效的法律手段予以规制,司法机关无法对见危不救者予以制裁,违背了社会公众的期望和诉求。第四部分,对我国旁观者容易救助义务的理论争议进行归纳,分别阐述否定说和肯定说的观点及主要理由。继而对两种学说进行评析,指出否定说的理由不足以否定我国容易救助义务的确立,我国法律应当确立而且可以确立旁观者容易救助义务。第五部分,论证我国侵权法确立容易救助义务的现实理由及理论依据。首先指出我国应当通过侵权法而非刑法规制旁观者容易救助义务,继而阐述侵权法上确立该项义务的现实理由和理论依据,最后还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进一步论证确立容易救助义务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第六部分,笔者尝试对我国旁观者容易救助义务进行制度构建,明确规定了容易救助义务的产生条件以及违反该项义务的法律后果,并提出确立救助者损害赔偿请求权以救济其在履行救助义务过程中遭受的损害,最后笔者提出了具体的立法设计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