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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师一行绵延存续数千年,虽然始终未能获得官方赋予的合法地位,但却充分活动于司法实践之中,是传统司法制度里不可忽略的一部分。因受古代封建社会中的无讼观念、息讼制度的诸多限制,讼师的诉讼业务范围被狭窄的限定于诉状之上,为了职业的生存和发展,讼师以胜诉为第一追求磨练出越发精进诉讼论辩技巧。在极短的篇幅之中描述案件事实,亮出诉讼要点,展现论证过程并辅以动人情理,从而达到影响裁判结果的目的。此技巧自祖师爷邓析时起便被赋予诡辩之术的评价,本文以法律逻辑的角度首先阐述现代逻辑学中对于诡辩定义以及其本质与特征,再依据史料中记载的讼师诉状、案例,总结出讼师的主要论辩技巧。两者比较后发现讼师的法律论证过程绝大部分都不能归属为诡辩论,并且其部分论辩技巧对现代律师的诉讼辩论仍有助益。